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甘肃省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发现处置协作机制(试行)》,通过身份全面排查、线索即时移交、同步并行核查、细化取证要求、重点案件提级等措施,着力增强发现处置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提升多部门联动处置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省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比较突出,立案和处分人数均占每年立案和处分总数的20%左右。
“从查处情况看,酒驾醉驾越往基层情况越突出,单纯酒驾醉驾行为占比较大,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等违纪违法行为深挖彻查意识不强,查处力度不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机制》设置三重筛查程序,通过多部门联动排查,确保酒驾醉驾对象身份核查全面准确。第一道程序是现场核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现场查获酒驾醉驾问题时,逐个核查酒驾醉驾对象是否为党员或公职人员;第二道程序是再次核查,对现场核查无法排除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嫌疑的,由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再次核查酒驾醉驾对象身份;第三道程序是深入比对,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再次核查仍无法排除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嫌疑的,由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酒驾醉驾对象身份信息交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比对,最终确定是否为党员和公职人员。
“以往,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处罚判决(决定、裁定)后,才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容易错失核查有利时机,导致背后‘四风’问题取证困难。”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快速移送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对“四风”问题的核查和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侦查同步并行开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在核实出酒驾醉驾对象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以利于深挖彻查背后的“四风”问题。
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线索时,省纪委监委要求做到“七查清”,即查清饮酒时间地点、饮酒原因、所驾车辆产权归属、参与人员、酒水名称数量、费用来源、支付渠道,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吃喝、违规使用车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特别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各级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酒驾醉驾以及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突出的,挂牌督办或直接提级核查。
“‘七查清’的规定让我们在案件查办中方向更明确、重点更聚焦、措施更具体,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
据了解,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不仅是因为少数党员和公职人员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也有日常教育和监管不够到位的原因。省纪委监委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定期汇总数据、研判分析,梳理出地区性、行业性、时间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化治理的对策措施,督促消除侥幸心理、认识偏差、特权思想,筑牢思想防线。
临夏州永靖县园林绿化中心巡查队队长吴令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经侦大队正科级干部王一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近年来,省纪委监委深挖细查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的公车私用、违规吃喝、借“酒局”“饭局”搞小圈子或利益勾兑等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强化警示震慑,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
在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整治中,执纪执法人员包庇袒护、党员领导干部说情抹案也是重要廉政风险点。《机制》明确,对发现处置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问题工作中存在的线索隐瞒不报、移送不及时,核实身份信息不准确、逾期不反馈,核查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等问题,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杨 虹)